,
为最终
对举报线索是否作出立案处理提供事实上的依
据
。
而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与立案工
作进行分离
,
割裂了举报线索从审查到立案工作
的承继性
,
不仅增大了管理工作上的繁杂
,
而且难
以有效防止擅自办案和压案不办等违法违纪现象
的生
。
因此
,
笔者认为
,
从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查到初
查立案
,
是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整体工作
,
其职责行
使不宜分割而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完整性
,
且这些
程序性的工作也宜划归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
,
自侦部门不再负责举报线索的审查
、
初查和立案
,
而专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后交付侦查案
件的侦查工作
。
这样
,
自侦案件的工作模式就形成
由不同部门负责的
、
以立案后交付侦查为分野的
两大板块
,
这两大板块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