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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你说我听(第2页)

“如此这般,本案还是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着实颠覆了我对法律的认知,蒙在鼓里收了钱,难道只能将受贿进行到底?难道就找不到退钱的理由?所以,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然后还你清白,当是必然。”

律师事务所主任黎明强如是说。

他还对向北说:“那个时候,如果你从体制内跳出来干律师这一行,那可真是难以想象啊!说不定我现在还都是在你手下干嘞!不过,话说回来,证考了之后,你一直未在第一线实际操作,学的那些怕是不够用喽……”

对此,向北不置可否,然后向黎明强浅浅一笑。

“按照黎明强上面说的那些,他似乎已经表明其看过,甚至手里应该复印有自己在相关部门的留底材料,比如谈话记录什么的,当然也包括有庭审记录的复印件……”

“但,当自己向他索要的时候,他为什么会闪炼其词,甚至说他没有和巧舌若簧地说那个庭审笔录调不到、调不了呢?”

一想到这些,向北就百思不得其解,甚至都有些怀疑自己的案子在别的人、甚至别的团伙和组织的眼中真的能有那么的“重要?”甚至都有些因为自己而把那些人和团伙及组织变得不再是他们和它们自己该有的样子而怀疑起了人生……

“因为忙不完的工作,因为行贿人的难约,导致你直到那一年的9月才将财物退回。后来,在次年的12月,你有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你主观上既没有将行贿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你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你没有接受过全日制法律教育,但为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你刻苦学习了各门法律知识,早年还顺利通过了法考。在你的认知里,主观上只要没有非法占有贿赂的犯罪故意,那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你就应该不构成受贿罪。”

“然而,一审、二审判决均因为你三个月时间才将财物退还,认定你没有及时退还财物,进而客观归罪。其实,何为“及时”?国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而根据张某楷教授第六版《刑法学》的意见,更是明确了收受他人财物虽未及时退还,但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便不成立犯罪的观点。”

“那年5月,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者向你送香烟,同月你自己又主动退回了之后,有接受有关部门对你的调查。同年6月,另案行贿人才向你送钱财。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一审、二审均认定你退还钱财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调查。而这一论断,却实质上是倒果为因,实是与通行的哲学观点相悖。”

“李白有诗云: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陈某良教授将冤假错案分为“假案”和“错案”,并坦言纠正“假案”难,纠正“错案”更是难上加难。我深知,本案就是一起错案,是对“及时”进行了机械解读而引发的错案。”

……

“你说,我听”

“你说,我听”

向北与那黎明强相互说着。

“人言,法官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法官认定的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证据还必须是合法的。法官只能在法律范围内支持某方的诉求,不支持某方的诉求。这个难理解,又不难理解。”

“人言,一纸判决书并不代表就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你借给朋友一笔钱,碍于情面,没让朋友写借条,又借的是现金,事后你让朋友还,朋友否认跟你借过钱,或者说他提过,你没借给他,此时你又无法提供借条或者转账记录,或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朋友跟你借钱的聊天记录,这时,他说转账记录是你还他的钱,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支持让你朋友还钱的。所以,你说,法官认定的事实就是事实本身吗?”

“人言,不合法但能证明事实的证据,法官也不能采纳。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在违法的情况下获取证据。因为获取的证据都是违法的,这时还被采纳,那不是鼓励更多的违法吗?这不符合法律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提供的录音录像如果在公开场合或者自家录制的,这时是合法的,会被法官采信。如果是在别人私人空间录制,则不会被采信,也不会成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

“人言,案由或者请求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也会不被法官支持。比如,你要解除合同,本身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你非要起诉解除合同,你让法官如何支持你呢?”

“人言,犯罪的人都是坏人吗?真不一定。尤其是那些防卫过当被判刑的人,他们在本能的保护自己的过程中,是无法识别是否过当的。还有那些不堪家暴的女性,我们又怎么忍心说他们是坏人呢?还有一些被长期欺负的老实人,最后不堪受辱反击的……再退一步,那些没进去的人就是好人吗?更不一定。”

“人言,法律是事后救济,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并不是事前保护。不要不相信法律,也不能全依靠法律。之前就有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结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只能无效。”

……

诸如这般,哪能不眠不休?

因为他们已然分不清是谁在说谁又在听了……

就如同他们分不清自己说的到底能不能得到对方认可,得到外人认同的那样。

好在?

好在他们曾说了、他们曾听了,好在他们都曾为向北“那事”着想过,好在他都曾认为向北“那事”翻盘有望……

正可谓:你说我听,乱言乱语的一个“乱”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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