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对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还有变更或补充吗?”审判长问。
“有。”控方律师说,“我想向柴女士问几个问题。”
审判长:“好的。”
控方律师看向对面:“柴女士,瞿先生撬门进入的时候,您正在做什么?”
柴女士说:“我正在看电视。”
律师:“什么时候发现瞿先生进来的?”
柴女士:“我听见外屋门锁有动静,就把电视静音了,听了一会儿好像是真有动静,就出去看,走到门口正好他推开门进来。”
律师:“他对您说什么了吗?”
柴女士:“没有。”
律师:“他碰您了吗?”
柴女士说:“没有,他没来得及!他一脚迈进来的时候我已经一锤子上去了!不过、不过我那一锤子只锤到他下巴!”
律师:“所以您攻击他的理由是?”
柴女士:“他会□□我。”
“是的。”控方律师再次面向法官,“柴女士也说,瞿先生‘会’□□她,而□□并未实施甚至没有端倪,属于针对控方所说第一点——撬门而入所做出的主观臆断,因此属于假想防卫。我的意见是,柴女士防卫过当,应依法量刑。”
在审判长的示意下,蔺长同再次开口。他先笑了一下,第一句是:“很有意思。”
蔺长同看着对面律师说:“如果我再提一条,此前柴女士和瞿先生离婚的原因,就是瞿先生屡次酗酒,并在酗酒后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甚至在她的生理期——那已经成了他的习惯,而9月17日当天瞿先生恰恰就结束了一场酒局。你,是不是还要把假想防卫,改成事先防卫?”
“别改来改去了,我知道你心里没底。”蔺长同风流儒雅地翻过一页,“就是正当防卫。第一,房屋产权问题。你提到了,这套房子是柴女士和瞿先生共同购买的,但重点在于,从始至终这套房都归于柴女士名下,婚前是,婚后也是。所以从8月26日他们离婚的那一刻,瞿先生就必须征得柴女士同意才能进入房屋,如若不然,就是私闯民宅。何况他们已经离婚并分居了一个月。”
“也就是说,从晚上八点钟瞿先生撬门而入的一瞬间,他就已经侵犯了柴女士的住宅安宁权,在此期间,柴女士有权用任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殴打他、将他逐出。至此,柴女士的第一锤,无罪。”
“第二,瞿先生被打后的作为。他可以跑,可以离开,也应该离开,但他没有。不仅没有,他实施的行为甚至不属于防卫。就证据而言——证据会在稍后呈上——就证据而言,柴女士睡衣前领被撕扯变形,瞿先生尸检的皮下出血状况又显示生前曾被人极力推阻过胸腹甚至指甲陷入,头骨被锤的角度又解释为人正面右手抡出锤头敲击所致。”
“那么,即便从现在开始柴女士不说一个字,我们也可以知道之后发生了什么——瞿先生反抗,必然。但他反抗之后呢,控制住柴女士的手,并实施□□。这也就是柴女士那一锤敲出去了,如果没有,瞿先生将完成侵害。所以,第二锤,无罪。”
蔺长同端出一个笑,面向审判长:“这就是我的意见。”
控方律师咬了咬牙。
他说:“但柴女士的行为致使了瞿先生的死亡,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即使是正当防卫,也属于防卫过当。”
蔺长同挑眉:“你家通网了吗?民法典更新了。《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回去买一本吧,淘宝二十九块八包邮。”
……